一、依本校112年12月6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獎勵部分:
(一) 以下教師頒送感謝狀,並移請相關系所及單位列入教師評鑑及升等之參考:
1、 111學年擔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且屆滿,出席率達50%者:陳○森、劉○偉、曾○幸、歐○○晶、黃○慶、陳○鈴、王○靜、郭○祝、吳○賢、施○婷、黃○淇及葉○琿。
(二) 有關職員工(含契僱)部分,請依身分提請本校相關考績 (核)委員會審議敘獎事宜:
1、 111學年擔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且屆滿,出席率達50%者:李○泰(職員)、謝○樺(契僱)及羅○月(工友),建議敘嘉獎1支。
2、 112年度擔任本校性別事件調查案或跨校性別事件調查案之調查小組成員者:
(1) 吳○朱(職員):參與調查件數計3件,建議敘小功1次。
(2) 張○玲(職員):參與調查件數計3件,建議敘小功1次。
(3) 梁○香(職員):參與調查件數計2件,建議敘嘉獎2次。
(4) 楊○翰(契僱):參與調查件數計2件,建議敘嘉獎2次。
3、 112年度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處置或防治工作:
(1) 劉○如(契僱):建議敘嘉獎1次。
(2) 郭○宗(職員):建議敘嘉獎1次。
(3) 林○義(契僱):建議敘嘉獎1次。
4、 前一學年(111學年度)於從事或參與性別平等議題相關之表現優異,「計畫獲得國科會或教育部補助」與「開設相關課程」者:
(1) 蔡○娟(契僱):建議敘嘉獎1次。
(三) 學生張○馨、陳○宜及蔡○宸,於111學年擔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且屆滿,出席率達50%,建議各敘嘉獎1次,請學生事務處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