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稱當事人之救濟權益,請落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及第39條之救濟教示。
公告日期:115年8月28日
115年8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608號.pdf
115年8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694號修正.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