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解釋

勞動部令釋性工法第十五條產檢假五日略如下:

「受僱者妊娠期 間,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選擇以「小時 」為請假單位,亦無不可。惟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