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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Committee(GE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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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函示
公文函示
校園性別事件簡化調查處理程序
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被害人是否受理。
請所設性平會確依「申復有理由」審議決定意旨,辦理重為決定事宜。
校圍性別事件當事人所屬學校異動之處理程序
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教育部說明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提起申復案件之後續行政救濟管轄與處理
教育部檢送「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2條第3項規定解釋令
教育部說明有關學校接獲衛生福利部保護資訊系統通知之性侵害事件知會表單是否再進行校安通報
教育部釋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其成員應全部外聘」
修正教育部106年7月26日函示教師涉性別事件是否情節重大之判斷基準
校園性別事件經申復審議結果「重為決定」,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倘仍有不服,應再經申復程序,始得提起申訴、訴願等救濟程序
教育部之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疑似行為人行蹤不明或亡故之調查程序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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