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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Committee(GE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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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函示
公文函示
教育部說明有關學校接獲衛生福利部保護資訊系統通知之性侵害事件 知會表單是否再進行校安通報
教育部釋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其成員應全部外聘」
修正教育部106年7月26日函示教師涉性別事件是否情節重大之判斷基準
校園性別事件經申復審議結果「重為決定」,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倘仍有不服,應再經申復程序,始得提起申訴、訴願等救濟程序
教育部之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疑似行為人行蹤不明或亡故之調查程序疑義案
教育部所訂跟蹤騷擾防制法「校園跟蹤騷擾事件」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騷擾事件」處理機制及流程圖
教育部轉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及第30條條文修正公告
有關公立學校之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適用法規及靜候調查之相關處理機制
為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追蹤執行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之處置案
教育部檢送「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107年12月28日修正規定不得溯及適用參考因應措施」1份
教育部修正102年5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082802A號函發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手冊Q&A」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案之疑似被害人拒絕受訪,後續調查程序究應中止或繼續履行疑義案